孝感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冯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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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审查义务 房主雇主共担责

2016年11月24日  孝感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xgxslvs.com/
“这不是飞来横祸吗?我出钱修房子,工人跌下来,怎么还要我赔钱。”拿到判决书的徐某一脸的无辜,怎么也没有料到是这样的结果。说起这件事,还得回到两年前。

  修缮屋顶 瓦工受伤

  2011年初,转眼就要到春节了,看到周围邻居家的楼房都粉刷一新,再看到自家陈旧的两层楼房,家住农村的徐某决定把屋顶修缮一下。经人介绍,徐某找到平时在乡村经常帮人进行民房建筑和修缮的黄某。双方口头约定,由黄某包工,材料由徐某负责,徐某一次性给付黄某该工程的劳务款2500元。双方谈好后,黄某就带着几个工人和脚手等工具去了徐某家施工。可就在施工的第三天,意外发生了。站在墙外贴瓷砖的王某,在从二楼平台跳到脚手架上时不慎摔倒受伤。黄某立即将王某送到医院,并垫付了相关的费用。虽然第一时间将王某送到了医院,但王某的双腕功能还是部分丧失,构成八级伤残,事发后,王某一直找黄某商谈赔偿的事宜,但双方的差距较大,无奈之下王某只好一纸诉状,将黄某和徐某诉至法院。

  法庭调查 各执一词

  庭审中,王某诉称,我从2009年就在黄某处从事瓦工工作,事发时也是黄某安排其到徐某家做工,由于黄某架设的脚手存在重大隐患,才致使我不慎摔倒,要求黄某和徐某共同赔偿他的各项损失十余万元。

  黄某则辩称,王某并不是我安排去徐某家工作的,我也没有和他订立合同,是其得知我为徐某修建房子后,主动参加的,故我与王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且事发那天,王某中午在徐某中喝了酒,是王某在行走时不走正常通道,自己直接从脚手架上跳下摔伤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徐某则无辜的说,王某被徐某安排在我家做瓦工是事实,但王某受伤我不在现场,受伤的原因我也不知道,我与徐某是包清工的关系,对王某受伤我没有赔偿责任。

  理清关系 作出判决

  东台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跟随黄某为徐某修缮屋顶,其与黄某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黄某明知王某参与打工而未予制止,依法应视为其已默认接受王某的提供劳务行为。徐某给付黄某工程劳务工资,由黄某统一发放给打工者,应视为黄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王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黄某在接受王某提供的劳务时,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黄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徐某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虽然徐某与黄某是包清工的形式,但徐某未对黄某是否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和能力进行审查了解,对王某的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王某明知工作有一定的风险而中午饮酒,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对黄某、徐某分别按王某合理损失45%、1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寄语:对于房屋的建筑及修缮,选择施工方时,要加强对其施工资质及能力的审核,同时施工人员要加强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要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