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冯云峰

1898650678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2018年2月1日  孝感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xgxslvs.com/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8)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3号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传喜,男,1979年7月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石门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略)。2004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月6日经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传喜犯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海刑初字第118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传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传喜不服,以其案发时正在家乡没有来穗实施盗窃,且其从事摩托车搭客工作,案发现场有其指纹符合常理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7)海刑初字第118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丽
代理审判员 杨梅珍
代理审判员 赵志春



二OO八年 一 月 三十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彩焕


声明:本案例由四川成都专业刑事律师网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