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冯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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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6日  孝感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xgxslvs.com/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东刑初字第39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08]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吸毒人员孙杰(另案处理)于2008年4月25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派出所内电话联系被告人张伟,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后被告人张伟在丰台区地铁五号线刘家窑站东南侧出口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孙杰贩卖海洛因0.14克时被当场抓获,上述毒品被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安定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及收缴清单,证人孙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伟的供述及其曾受刑事处罚的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但其不思悔改,又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伟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伟能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张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次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25日起至2009年4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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