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冯云峰

1898650678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罚分类

死刑执行的程序

2018年5月16日  孝感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xgxslvs.com/
  死刑执行程序: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推荐阅读:
执行死刑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执行死刑的这一法定期限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不得借故延期执行。 更多》》


文章来源:孝感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冯云峰[孝感]
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gxslvs.com/art/view.asp?id=914410519609 [复制链接]